一、依據外交部107年8月2日外授領三字第1075131747號函(如附件1影本)辦理。
二、依上開外交部107年8月2日函略以,……三、依據「外交
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5條之1:「與我國簽署免
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
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
證具有相同之效力。」規定,旨揭協定生效後,在巴國作
成之文件倘經該國外交部(文件證明權責機關)驗證後,
與經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驗證具相同法律效力,民眾
將可持是類文件直接在臺使用,免除再經我駐巴拉圭共和
國大使館複驗之程序。四、巴國已建置「線上驗證紀錄查
詢系統(e-Register)」(http://www.mre.gov.py/intrane 7
34t/Legalizaciones/),凡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均可
於該網站查詢驗發紀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為方便國內各
要證機關查詢,已於該局網站首頁之文件證明項下之進度
及核驗查詢專區(https://www.boca.gov.tw/lp-47-1.htm
l),建置巴國e-Register之連結及該查詢系統操作說明(
如附件2),請參考使用。五、旨揭協定生效後,經巴國
外交部驗證之文件上,將無以往由我駐外館處複驗時附加
之「生效日期」及「符合行為地法」等註記,茲檢附巴國
民政類文件樣張(如附件3,含西班牙文、中文對照版本),
請轉知所屬參酌審認。六、自本年8月8日起,國內各要證
機關受理經巴國外交部驗證之文件,倘遇有明顯偽變造或
於上述巴國e-Register系統查無驗發紀錄等疑義時,得洽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文件證明組轉請我駐巴拉圭共和國大使
館協查(洽詢專線:02-2343-2913~4;Fax:02-2343-2920
;電子信箱:boca3001@boca.gov.tw)。
三、本案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自107年8月8日起如遇有民眾持憑巴拉圭共和國政府開立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戶政業務,該文件倘經巴國外交部驗證後,無須再經駐外館處驗證
之程序。至於就該相關文件之驗發紀錄及查證程序有疑義
者,請依上開說明二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