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國105年12月新修正公佈國籍法,重要變更事項如下: 一 對我國有殊勳者,或有助我國利益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 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帳無虞證明。 三 外籍配偶因家暴離婚或喪偶未再婚、扶養未成年子女者,申請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四 外國人歸化國籍改採先許可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五 撤銷歸化許可前,內政部將召開審查會,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但經法院判決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