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
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同法第4條規定:「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第10條規定:「民族別之註記或註銷,應依當事人之申請,並由戶政事務所受理;…」。
白河辦公處 06-6830440(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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