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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臺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重點如下:

1、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申領資格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2、產婦生產之第一名新生兒發給生育獎勵金第一名及第二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二萬元;第三名及第四名新生兒發給新臺幣三萬元;第五名以後之新生兒,每名發給新台幣五萬元。

3、11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112年申領時,依修正前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