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詳如要點八、補助項目。
二、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經費用罄時即停止受理。
三、資格條件:
- 空氣品質淨化區:
(1) 臺南市政府機關、學校。
(2) 透過臺南市政府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之本市各里辦公室、社區發展協會或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 清淨空氣綠牆:臺南市公立國中、小學及幼兒園。
四、審查方式:
- 空氣品質淨化區:
(1) 經本局進行初審,確認資格及文件齊全後,通知申請者進行現場審查。
(2) 由本局聘請專家委員現場查勘。 - 清淨空氣綠牆:
(1) 經本局以書面進行審查,確認資格及文件之完整性。
(2) 經審查核定後,始得進行清淨空氣綠牆施作工程。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核定設置淨化區及清淨空氣綠牆之補助經費採覈實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54萬元整(含臺南市空氣品質淨化區暨綠牆管理考核及維護補助計畫之補助費)。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