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營建廢棄物管制

有關營建工程廢棄物產生數量之推估,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8月17日環署循字第1121100064號函辦理。修正版自113年3月1日起生效,新增不同工程類型及用途之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以掌握來源數量等規定。

  1. 營建廢棄物產出係數

Art editor Img

  • 營建混和物總量計算案例說明:

Art editor Img

()前項營建廢棄物重量計算種類包括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D-0599)、營建混合物(R-0503)或工程產出之各項廢棄物,但不包括生活垃圾(D-1801)
()若因特殊工程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棄物填報量未達前揭產出因子,事業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自行評估並擇一辦理,本局將依檢附證明文件個案審查合理性:

  • 1.新建工程:

(1)技師或建築師計算廢棄物產出量:

請營造廠土木相關技師或建築師提出各類廢棄物產出量計算式,並檢附技師或建築師簽章證明。

(2)自行計算廢棄物產出量:

需檢附建物相關工程圖說,並依照建物種類、材料分別列出廢棄物產出量計算式,預估各類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

  • 2.拆除工程:

(1)技師或建築師計算廢棄物產出量:
請營造廠土木相關技師或建築師提出各類廢棄物產出量計算式,並檢附技師或建築師簽章證明。
(2)自行計算廢棄物產出量:
需檢附下列資料,並依拆除物種類、材料分別列出廢棄物產出量計算式,說明分類後各項廢棄物種類、數量等資料:
a.拆除物平面圖(清楚標示天花板及地板尺寸)。
b.建物之詳細照片(至少包含外觀牆面、內部各牆面、內部各個角落、建築物內部已安裝所有物件等)。
c.詳細說明建物之各牆面長寬高等資料。
d.其他經本局指定者。
()未達產出因子個案加強列管稽查:
上述未達產出因子案件經個案審查核准者,本局將不定期派員稽查並比對其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提報廢棄物產出、分類、貯存及清理情形,並查核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勾稽追蹤廢棄物流向,若經查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形,除依法告發處分外,並追償不法利得。
()嚴加落實違規營建工程查處作業:
嚴加落實執行達列管條件之營建工程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本局審查核准後,方准予實質動工,違者將逕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告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