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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運作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並至遲於30分鐘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二、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報知方式如下:

★環保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

★市民服務專線:1999

★環保局24小時緊急電話:06-6572916#2222

★警察單位:110

★消防單位: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