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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端正政風,獎勵員工廉能自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區隊之人員有拒收餽贈或拾獲款項或財物而不昧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獎勵如下:

(一)五百元(新台幣,下同)以上而未滿五千元者,嘉獎一次。

(二)五千元以上者,嘉獎二次。

拒收餽贈或拾獲款項或財物而不昧之情節特殊者,簽報機關首長核定酌予提高獎勵。

三、前述廉能事蹟由二人以上共同為之者,參酌第二點規定獎勵。

四、廉能事蹟如有虛報或接受饋贈未報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本要點請獎程序,應依本局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五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無法退還餽贈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