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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

申辦單位
客家事務委員會綜合產發科
連絡資料
 
申請資格
一、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管理單位申請使用本場地:
   1、客家戲劇、音樂、舞蹈之教學研習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2、客家文化交流活動。
 3、學術性或教育性之研習或演講活動。
 4、公益性活動。
 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許可之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管理單位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1、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2、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3、活動有損壞本場地所在建築或設備之虞。
 4、違申請人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
    5、申請人未遵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單位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6、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宜使用。
服務說明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於使用日十日前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始得使用。
應備證件
請下載並填具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申請單
規  費
收費標準,請參閱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附件。
備  註
 
連結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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