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機關(構)、學校、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為舉辦下列活動之一,得向管理單位申請使用本場地: 1、客家戲劇、音樂、舞蹈之教學研習及其他相關之活動。 2、客家文化交流活動。 3、學術性或教育性之研習或演講活動。 4、公益性活動。 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管理單位許可之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管理單位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1、活動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2、活動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3、活動有損壞本場地所在建築或設備之虞。 4、違申請人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保險。 5、申請人未遵守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單位通知改善而未完成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 6、其他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宜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