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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13年客語薪傳師獎勵計畫

  • 計畫目的:

為激勵客語薪傳師投入客語教學行列,提高本市客語扎根教育推廣及復振績效,特訂定本計畫。

  • 獎勵對象:
    於本市教授客語課程,並輔導學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並具客家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
     
  • 獎勵(禮券)核發標準:
  1. 輔導通過基礎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參佰元(禮券)。
  2. 輔導通過初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參佰元(禮券)。
  3. 輔導通過中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肆佰元(禮券)。
  4. 輔導通過中高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禮券)。
  5. 輔導通過高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陸佰元(禮券)。
  6. 輔導通過專業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壹仟元(禮券)。

學員若已通過較高級別,其後再通過較低級別、相同級別或相同腔調者,不予計入通過名額。

  • 申請方式:
  1. 檢附申請表(附件1)、學員合格清冊(附件2)、領據(附件3)及學員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郵寄或親送至臺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若受理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實際受理申請時程以本府官網公告為主)。
  3. 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4. 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禮券),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1. 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2. 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3. 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 相關注意事項:
  1. 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2. 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3. 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網頁,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