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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111年修訂)

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客會文字第0940001868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客會文字第0960011841號令修正第1點、第6點、第7點、第11點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會法字第101002369號令修正;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客會文字第1020014292號令修正第7點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客會文字第1070007518號令修正第7點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客會語字第11167006363號函修正第6點、第7點、第11點條文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客語之使用能力、鼓勵全民學習,提高客語之服務品質,並落實客家文化傳承之任務,特訂定本會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客語能力,指客語之聽、說、讀、寫能力。

三、客語能力之認證,由本會規劃執行之。其中有關認證範圍、認證工具、認證試務及認證行政事務,本會得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辦理之。

四、本會及受委託辦理之學術機構,對應考人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五、本認證不限國籍、族別,均可參加。

六、客語能力之認證方式分為基礎級、初級、中級、中高級、高級與專業級,採筆試與口試評量,各等級之認證方式與標準,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訂,並經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七、本認證得分區同時辦理,每年辦理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辦之。

八、依本要點通過認證者,由本會發給客語能力證明。

九、本客語認證僅證明客語能力,本會無協助任何就業分發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