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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行政院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第九條規定

一、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第九條第一項辦理。

二、業經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2535號令修正發布,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一日生效。

三、申報辦理之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