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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補助要點名稱及補助額度說明

  1. 為促進政府、民間與個人攜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研究、傳習、推廣等工作,擴大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推廣力度與廣度,達到永續傳承目標,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8條規定訂定旨揭補助辦法。
  2. 該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含以下6種規定:(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二)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五)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六)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3. 依上開6種補助要點申請之活動,其補助額度依據旨揭補助 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原住民 族語言使用比率,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