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轉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發布「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二、規定之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函轉行政院以110年8月18日院臺法字第1100181600號令發布「指定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
二、規定之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