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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聲請

法令依據
鄉鎮市調解條例
應備證件
一、調解事件之當事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調解事件中相對人之住、居所地址。
三、其他必要之文件、資料(如交通事故中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方提供之轉介單」、租賃糾紛中之「租賃契約」、不動產糾紛中之不動產「所有權狀」.....等)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之規定,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調解。
注意事項
★各調解委員會均有其管轄範圍,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之規定: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故聲請調解,民、刑事調解案件均不以「聲請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為管轄,而係以「他造」(即對造人、相對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為管轄基準,另刑事案件調解則多了「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亦可管轄。

★請當事人來會洽辦。

★聯絡電話:06-5905009分機217 郭先生、莊小姐。

★本會於108年10月01日於Line上正式推出:臺南市新化區調解委員會Line@生活圈官方帳號(ID:@972bfvqp),有相關調解疑問,亦可掃描下方QR-code碼加入Line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