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1.社會救助法第四之一條
2.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3.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作業要點
4.臺南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調查審核補充規定
5.臺南市政府辦理特殊個案家庭計算人口範圍處理原則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1.申請人私章、郵局或農會存摺。
2.申請者本人及所有直系血親及申報扶養戶口名簿。
3.戶內15歲以上就讀日間部國中以上子女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領退休俸、優惠存款或志願役者需附郵局內頁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註:身障手冊、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外籍配偶居留證、服役證明、在監證明等、醫院診斷證明、收容證明、失蹤證明等)。
注意事項
※社會課調閱文件:
1.申請者本人及所有直系血親及申報扶養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2.財產、所得及稅籍資料
※受理審核標準:
1.全家人口平均每月所得不得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7,172元。
2.不動產525萬元。
3.動產每人不得超過1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