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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法令依據
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31日部授家字第1070600791號令修正發布
一、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五、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前項第五款所稱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註:補助金額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2,500元;受補助兒童第三名每名兒童每月加發新臺幣1,000元(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名以上子女)

應備證件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含幼童父母及幼童,若未同戶者請分別提供。
二、父母雙方印章:(非父母雙方,代辦者請帶代辦者身分證印章)。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父母幼童擇一即可。
四、其他文件:
(一)尚未取得國籍之大陸及外籍配偶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二)單親、家暴或無法提供他方印章,請提供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正本、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佐證。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檢附申請資料或補件資料,至設籍里別之里幹事洽辦。
二、聯絡電話:5905009#706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