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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特殊境遇兒少生活津貼

一、 每戶應備文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1. 三個月內全戶(現住人口)戶籍謄本正本(含申請人、配偶、子女-不論是否同戶籍,出嫁者仍須附謄本)(如係同址分戶者仍應附全戶(現住人口)戶籍謄本)。
2. 案主(申請補助兒童)如有被其他戶籍者申報為扶養親屬,應附申報者戶籍謄本。
3. 申請人之配偶死亡半年內者,須檢附配偶除戶謄本。
4. 因家暴離婚者,應附驗傷單、保護令或法院判決書。
5. 因遭配偶惡意遺棄者,應附法院判決書。
6. 郵局存摺(以兒童為主、若無則申請人帳戶亦可)影印本。
7. 因配偶在監服刑者,應附3個月内在監證明。
8. 申請人(即兒童之父或母)印章、代辦人身份證影本及印章。
二、依各戶情形不同須附加文件:
1.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須附最近一期國民年金繳費單。
2.戶內有15歲以上學生,加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有當學期註冊章或在學證明;建教班需附學生證及薪資證明。
3.戶內有身心障礙人士加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戶內有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者:須檢附居留證或團聚證影本 。
5.戶內有領優惠存款、退休半年俸、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或半年退休金者,,加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包含存款本金及最近一期利息明細)。
6.戶內有國中、國小學校老師及職業軍人加附最近2個月的薪資證明單。
7.戶內有在監者,加附3個月內在監證明。
8.戶內有行方不明達半年以上者,須出具3個月內之失蹤證明文件。
9.重大傷病卡。
三、申請資格:
設籍本區未滿15歲兒童少年,其父母、養父母雙方或一方死亡或服刑或因家暴或惡意遺棄判決離婚者(就讀夜校及建教班不予補助、年滿15歲者請申辦單親失依兒少補助)。
四、審核規定及補助金額:(依市府社會局規定為依據)
1.全家平均月收入不超過30,970元。
2.不動產總計不超過新台幣650萬。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請檢附申請資料或補件資料,至設籍里別之里幹事洽辦。
二、申請者與受補助者均須於設籍本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三、聯絡電話:5905009#706 林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