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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災害救助表單

臺南市災害救助

法令依據:臺南市災害救助辦法


應備證件
※應備文件:
1.申請人私章、郵局或農會存摺。
2.申請者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照片三張(能顯示淹水高度或水痕高度)。
4.未設籍者:租賃契約影本或里長出具實際居住證明
※提醒:淹水救助受理期限為災後5日內

注意事項
※受理審核標準:
1.須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
2.不包括車庫、倉庫營業場所及工廠。
3.須有居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