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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

法令依據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經營計畫書。
4. 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5. 設施配置圖(套繪於地籍圖上並予著色標明),其地籍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長、寬公尺應註明)。
6. 設施所在地位置略圖。(重要地標應予標示著名)。
7. 委託書(申請人及領勘人皆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8.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9.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注意事項
1. 上述資料請檢附一式三份。
2. 上述資料如有影本者,所附影本文件資料應加蓋申請人私章,以示負責。
3. 上述資料為應檢附如有重大瑕疵者本所予以退件;所檢附申請書或資料如有增加者應依主管機關或受理機關公布為準。
4. 郵寄者應隨申請書繳納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