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新化區公所道路巡查補修作業要點」
一、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管理臺南市政府所委託管理之市區道路、鄰里道路、現有巷道及產業道路等道路,特制定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區道路: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2.新化區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二)鄰里道路:指都市計畫區外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但不包括公路法規定之公路、水防道路及產業道路。
(三)現有巷道: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
(四)產業道路: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業發展所需而修築之道路。
(五)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臺南市新化區內有區道144、區道144-1、區道168、區道168-1、區道168-2、區道168-3、區道169、區道169-1、區道170、區道172、區道173、區道175及區道177等。
(六)路面:指承受車輛、行人行走部分,在路基以上以各種材料鋪築之承受層。
(七)汛期:依「河川管理辦法」,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八)颱風: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陸上颱風警報。
(九)豪雨: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之豪雨特報。
(十)立即性危險: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之路面損壞,如道路損壞深度逾8公分或以行車時速每小時40公里經過路面損壞處會產生交通事故等情事。
三、路面巡查、複查及補修業務劃分如下:
(一)路面巡查:
1、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與區道路面:由本所民政及人文課里幹事負責。
2、附件所載8區域產業道路:由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負責。
(二)複查路面損壞情形:由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負責。
(三)路面補修:由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負責。
四、 路面巡查、複查、補修及紀錄相關規定:
(一)巡查作業:
1.非汛期時應於30日內完成新化區行政區域之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附件所載8區域產業道路與區道路面巡查,汛期時應於15日內完成路面巡查;於颱風與豪雨過後5日內完成路面巡查。巡查結果區分有無立即性危險。
2.本所民政及人文課里幹事辦理巡查作業時,得參照本區行政區域圖所繪製之各路線巡查。
3.里幹事應自行製作巡查計畫。巡查紀錄表每月呈閱至區長。
(二)複查作業:如無立即性危險之路面損壞,應於接獲巡查通報結果後7日內完成複查。如有立即性危險之路面損壞,應於接獲巡查通報結果後30分鐘內完成複查,並佈設警告設施。
(三)補修作業:如無立即性危險之路面損壞,應於接獲巡查通報結果後20日內完成修復。如有立即性危險之路面損壞,應於接獲巡查通報結果後4小時內完成修復。
(四)紀錄作業:以上各作業均登錄於市容查報系統。
五、新化區行政區域內除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與區道路面由本所民政及人文課里幹事自行主動巡查,農業及建設課依第3點附件所載8區域產業道路進行巡查,其餘臺南市政府所委託管理之道路則由當地里長、民眾等通報後再循複查與補修作業處理。
六、大面積之路面損壞由本所農業及建設課得就有立即性危險處先行補修,再提報改善計畫至道路主管機關。
七、本所每個月需統計路面損壞待處理清單、已受理清單、已結案清單、查驗未通過清單、執行情形統計等數據,以掌握路面巡查補修工作成效。
八、本要點規範之各項工作執行情形,由農業及建設課長每月提區政會議報告各項辦理情形,辦理優良事蹟及缺失納入年終考績參考。
九、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