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楊逵文學紀念館及新化武德殿。
第 三 條 申請使用場地,應繳納各項規費;其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
表。
第 四 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場地免費提供使用:
一、臺南市政府各局處或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新
化區公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二、其他特殊狀況屬公益性質,經新化區公所核准者。
第 五 條 申請場地使用所繳納之規費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無息退還使用規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申請人或團體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
三日前通知新化區公所,退還使用規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不能如期使用時,退還
其不能使用期間已繳納之費用。
三、因政府舉辦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且申
請者不能改期,退還全部費用。
第 六 條 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日前繳納保證金,並負責場地之佈
置、復原及垃圾清運等工作。
前項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由申請者持保證金收據辦理無
息退還。但未依規定回復原狀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使用者損壞設備或場地時,應回復原狀賠償損害,賠償金
額自保證金內扣除,不足時另追償之。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