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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及羊林里里民生活扶助金補助作業規範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及羊林里里民生活扶助金補助作業規範」業經市府102年7月12日府民區字第1020619470號令發布,並於發布日起生效。
臺南市新化區拔里及羊林里里民生活扶助金補助作業規範
一、為執行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預算,辦理發放生活扶助金,具體落實對超高壓變電所所在地里民之生活照顧,提升補助效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當年度,指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盈餘產生年度。
三、本規範補助對象為當年度設籍臺南市新化區拔里及羊林里滿一年(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設有戶籍)之里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生活扶助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符合受補助要件者之外籍或大陸配偶。
(二)於當年度出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設籍。
(三)於當年度死亡。
(四)應屆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入學生,於當年度因就學需要遷出,並重行遷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仍設籍。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由臺南市新化區公所(以下簡稱新化區公所)造冊憑辦;符合前點但書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由新化區公所通知受補助對象分別檢具居留證、法定繼承人之切結書、在學證明,經審核無誤後,以轉帳方式撥款。
五、受補助對象應於新化區農會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帳戶以憑辦理轉帳,不得要求提領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同一戶籍並檢具同意書者,得匯入指定人之帳戶。
六、對核定補助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生活扶助金核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新化區公所提出申覆,經查證屬實者,補發之。
七、已受補助之對象經查不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新化區公所應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八、本規範經費來源為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回饋金納編於區公所年度預算辦理,總補助額度以申辦年度預算編列補助數為上限;不足支應時,按比例折減發給。未獲該公司回饋金或年度未核編是項預算支應時,停止辦理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