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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區調解委員會之介紹

業務介紹: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由地方上信望素孚、具法律知識、熱心公正人士所組成,負責為市民鄉親依法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調解,免費為民眾排解紛爭,節省當事人時間與金錢,以減少訟源,促進地方和諧。
 
現任(第四屆)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共有11位。
 
地址:
本區中山路130號(行政大樓3樓)
電話及傳真:
電話:(06)5905009 分機217           傳真:(06)5800402
 
調解事項:
(一)一般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賠償部分。
不受理調解事項:
(一)民、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請洽本區租佃調解委員會辦理)
(三)離婚、收養事件。
(四)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
(五)當事人來會聲請時,已無糾紛。
 
管轄規定:
各調解委員會均有其管轄範圍,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之規定: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故聲請調解,民、刑事調解案件均不以「聲請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為管轄,而係以「他造」(即對造人、相對人)之住、居所調解委員會為管轄基準,另刑事案件調解則多了「犯罪地」之調解委員會亦可管轄。

申辦方式:
向本所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或自行至本公所網站下載聲請書,填寫完畢後郵寄或送至本區調解委員會辦理。

受理時間:
每週一 至 每週五 08:00~12:00、13:30~17:30。
聲請後,由本會排定期日安排調解,併寄發調解通知書與當事人。

調解的好處:
一、依法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調解。
二、打官司要花訴訟費用,聲請調解完全免費,節省當事人時間、金錢。
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
       執行名義。
五、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
       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六、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
       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本會於108年10月01日於Line上正式推出:臺南市新化區調解委員會Line@生活圈官方帳號(ID:@972bfvqp),有相關調解疑問,歡迎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