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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引火燃燒,請依法申請許可

一、依據消防法第14條及第41條、空氣汙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78條第2項、本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107年4月份迄今因燃燒雜草死亡者人數驟增,且皆為高齡者。
三、為預防類似案件發生,請加強宣導民眾禁止田野引火燃燒;若未依規定申請許可恣意燃燒,將依消防法第41條:「違反第14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辦理。
四、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請至本局網站(http://119.tainan.gov.tw/page.asp?nsub=F0A700)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