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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

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名稱並修正為「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新增適用種類之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登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