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公告:臺南市「0730豪雨」淹水救助及安遷救助請於本(110)年8月16日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安遷救助:

  1. 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 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5口為限。

(二)住戶淹水救助:

  1. 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2. 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 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三)前揭救助金發放受理期程,遭受災害者於本(110)年8月16日前檢具本市淹水救助申請表(簡式)及勘查表、本市災害救助申請表及勘查表、新化農會或郵局存摺、戶口名簿、印章、災害照片3張、另未設籍者另需檢附租賃契約影本或里長出具實際居住證明、委託書(無則免)等據向本所各里櫃台提出申請。

 

◎若有關淹水救助金相關疑問,請逕洽公所社會課 06-590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