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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一

十四、 問:機關首長拒絕收受各界花禮,將影響花農生計,建議開放以維護花農生存及工作權。 答:(一)就職接受花禮,原則未禁止:依據本規範第4點規定,公務員因就職、陞遷異動受贈之財物,如係偶發而未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在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者,不在禁止之列。 (二)加強宣導與落實執行:前述規範實施後,本部將加強宣導與落實執行,提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賴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