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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二

十三、 問:某部會公務員結婚,某立法委員致贈禮金有無金額限制?反之,如有立法委員子女結婚,公務員可否致贈賀禮? 答:(一)立法委員致贈禮金給公務員部分: 1. 立法委員對各部會有監督之權,二者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16條至第28條參照),立法院有聽取行政院報告及質詢之權限,行政院暨所屬各部會須對立法委員提出報告及接受質詢,因此,立法委員與各部會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本規範第2點第2款參照)。 2. 公務員因結婚受贈財物,市價以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得接受餽贈之金額,以立法委員個人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如立委偕配偶前往以二人名義致贈,得接受不超過新台幣6,000元之禮金,同一年來自於同一立法委員名義以不超過新台幣10,000元為限(本規範第2點第3款參照)。 (二)立法委員子女結婚,公務員贈送賀禮部分: 1. 本規範重點在於公務員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公務員贈送他人財物部分,並無明文限制。 2.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互動仍應審慎:本規範目的在引導公務員廉潔自持,避免外界質疑。因此,公務員謹慎妥處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互動,建議比照本規範所定之各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