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103年2月財產來源不明罪業務宣導一

立法院於2011年11月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適用對象,從涉貪污罪公務員擴增為涉貪污罪、包庇罪、假借職權犯罪之公務員。 立法院2009年三讀通過「貪污被告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二年以來,檢方未據此起訴任何案件。 法務部認為,這是因為現行條文的構成要件過於嚴格,因此修法擴大適用範圍、提高刑度。 修正條文規定,公務員涉嫌貪污罪、包庇罪、假借職權犯罪等,只要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發現該公務員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涉嫌犯罪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要求公務員本人對財產提出說明。若是拒絕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