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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春節廉政宣導(五)

接受長官關說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案例 【案情摘要】 某oo部所屬某行政機關下轄某分局,於96年2月間辦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時,其上級長官向該機關首長甲關說,甲為順應上級長官請託要求,而洩漏本應保密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致使A工程顧問公司得以非法手段順利得標。案經檢察官於96年11月將甲涉及採購舞弊等情事,以違反「刑法」第132條洩密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等罪嫌提起公訴。 【處置檢討】 一、甲遇上級長官請託透露評選委員名單時,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規定處理。 二、甲為工程主辦機關首長,應遵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規定。 三、甲應依據本部規範第11點規定,於3日內將請託關說內容逕行知會該局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保護自身權益,不應為順從長官而致觸犯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