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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將至,請確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報備及登錄

農曆春節期間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機關內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且應即登錄建檔。

為落實本規範第17點規定,請指派專人負責本規範之解釋、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請洽政風室。

另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積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