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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

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尚非對等,故立法者特於本法修正時增列「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為避免本府暨所屬機關團體、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慎違反本法規定遭受裁罰,如有依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辦理之補助案件,請注意及檢視應符合公開公平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