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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機關安全維護宣導

公務員赴陸前申請 、返臺後通報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進入大陸地區前, 應依規定申請或經許可:

一、直轄市長、縣 ( 市 )長、政務人員

二、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 任 (或相當簡任) 第11 職等以上公務員 及 警 監 3 階以上警察人員

三、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 任 (或相當簡任 ) 第10 職等以下公務員 及 警 監 4 階以下警察人員

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第5項、許可辦法第10條第1 項、作業要點第4條第3項,前揭3類公務員均應於返臺上班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