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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財產來源不明罪業務宣導二

財產來源不明之輿情關注問題 一、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迫切性 依照國際透明組織針對個別經濟體作清廉度調查,我國排名始終在25至35名之間,今年更落後於新加坡、香港、南韓、馬來西亞之後,提高國家的清廉度是我國當務之急。 二、增訂施行後之效益 本案有關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只要被告違反說明義務即構要犯罪,雖然法定刑度只有三年以下,容易給人一種讓貪瀆罪犯寧可選擇本罪,藉以逃避其貪污重罪而有輕縱的感覺,但也因為本罪法定刑較輕且構成要件明確的特點,其定罪率將大為提升,影響所及將使受本罪有期徒刑判決的公務員從此免職,離開其穩定經濟來源的公家機關。最重要的是本罪還可以科或併科來源不明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可以藉此杜絕犯罪者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亦可適度消除公務員犯貪瀆罪的動機。同理,將貪污犯罪所得財物之範圍予以適度擴大,使其不再持有並享受其犯罪所得,正本清源,相信在嚴格的執法下,更能讓公務員「不敢貪、不會貪」,我們共同期待政治將更清明。 三、《財產來源不明罪》是否會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 (一) 本罪之適用必須符合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又不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依據法律就公務員有貪污嫌疑、財產異常增加等事實須負舉證責任,於認有犯罪嫌疑,始得發動偵查,不致於造成檢察官權力獨大之情形。 (二) 法務部部已針對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問題,從法制面與執行面探討定罪率偏低之原因,進而提出反貪3項與肅貪10項精進改善作為,務期提高定罪率,近年來已逐年上升,自89年7月迄97年12月底累計定罪率為60.1%,97年1至12月之定罪率為67.6%。法務部陸續要求檢察官嚴格蒐證、審慎起訴,提高貪瀆案件定罪率,以保障廉潔、誠實、認真、負責的公務員,使廉潔成為公務員及社會的基本價值,讓台灣邁向廉潔乾淨的社會,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回應人民對於「廉能政府」與「人權保障」的期待。 (三) 法務部要求所屬各地檢署就貪瀆起訴案件定罪率,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製作「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檢肅黑金(或貪瀆)案件定罪率排序表」,作為各該地檢署整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因素之一,並要求排名較後之地檢署,提出提升績效說明。又法務部為加強對於各股偵辦貪瀆與經濟犯罪案件定罪率之管考,已建立各地檢署偵辦貪瀆及經濟犯罪(檢肅黑金)案件各個股別之定罪率數據,以瞭解各股偵辦黑金案件之情形,作為職務調整之參考。如發現有明顯違失濫權(如未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辦理)者,除應即時調整不得繼續偵辦檢肅黑金案件外,亦將依規定懲處。又倘檢察官對於起訴案件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之情事,亦將追究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等相關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