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說明
五、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一百八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