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
一、 服務事項:
(一) 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或外縣市民眾停屍
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
(二)請告知衛生所人員大體停放處、連絡電話、地址及…等資
料。
(三)請家屬預先準備(1)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例摘要
(2)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件。
(四)如因明顯意外、無法判斷是自然原因死亡者或可疑為非病死
者,如車禍、他殺、自殺、身分不明者或不明原因之暴斃,
則不予受理,須向所屬派出所報案,由警員掣作訪談筆錄後
立即轉知檢察官安排司法相驗,作進一步的確認。
二、 服務流程:
(一) 本市行政相驗服務:請洽各轄區衛生所申辦電話,由值班
(機)人員受理後聯絡衛生所或值班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
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二) 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於1小時內與家屬取得聯
繫;如無法即時前往,需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
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
三、 申辦電話:
(一) 「臺南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辦電話」(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