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行政相驗服務時間: 星期一~星期日08:00~17:30 上班時間電洽或親洽衛生所; 例假日由 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受理後聯絡值班醫師行政相驗。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應備妥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應由家屬出面申請) (2)死亡人身分證及健保卡 (3)醫院3個月內病歷摘要或疾病診斷書
★費 用: 1000元,費用含死亡證明書10份。 申請加發者,每加一份增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