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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

★本所行政相驗服務時間:
星期一~星期日08:00~17:30
上班時間電洽或親洽衛生所;
例假日由 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受理後聯絡值班醫師行政相驗。
 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應備妥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應由家屬出面申請)
(2)死亡人身分證及健保卡
(3)醫院3個月內病歷摘要或疾病診斷書

 

★費    用:
  1000元,費用含死亡證明書10份。
  申請加發者,每加一份增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