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噪音對人體的危害乃聲音之物理能量透過聽覺接受器聽覺神經而產生,僅對耳朵、聽力有損,更會透過神經系統對人體產生非聽覺性的影響。若暴露在90分貝以上的聲音下數小時,會產生一種短暫的聽力損失。聽力喪失,大都是無法醫療的。長期處於高音量噪音中或極高音量,即使是時間很短,都將引起聽力的損失,也會使得人們的工作效率降低、記憶力變差、經常焦慮不安並使心臟血管疾病產生率增高。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市轄境內噪音管制標準如下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本標準施行日期:103年8月5日)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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