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為推展平埔族群語言、文化及經濟產業等活動,傳承該群語言文化及聚落永續之發展,訂立本作業計畫。
二、補助對象:本市推動平埔族群事務之立案非營利團體。
三、補助項目:
(一)平埔族群傳統祭典、節慶及文化競賽活動。
(二)平埔族群語言、文化、樂舞推廣活動及講座。
(三)平埔族群社會福利活動及講座。
(四)平埔族群經濟產業發展活動及講座。
(五)其他與平埔族群活動有關之事項。
四、補助原則:
(一)同ㄧ申請單位,同一計畫案僅補助一次;同ㄧ計畫案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申請補助原則以二案為限。
(三)每案最高補助額度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四)申請計畫辦理期程應於本年度執行完成。
(五)申請計畫以持續性規劃者為優先補助。
五、本年度全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30萬元。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案件必須於計畫開始二十日前提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如有展延需要,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但以一次為限,年度已屆十一月者不得延長。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單位應檢具立案證明、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各一份。
(二) 計畫書應載明下列要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
3.計畫目標。
4.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或贊助單位。
5.計畫實施時間。
6.計畫實施地點。
7.計畫項目與內容。
8.預期效益。
9.經費概算表。
(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核銷應備文件】
1.核定函影本、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
2.領據及存摺影本
3.經費支出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