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權,以發展原住民之民族教育文化,特訂定本原則。 |
第二點 | 本府實施本市民族教育,應本於多元、平等、自主、尊重之精神,並以維護其民族尊嚴、延續其民族命脈、增進其民族福祉、促進族群共榮為目的。 |
第三點 | 本市民族教育之實施,學校體系外,由本府民族事務委會(以下簡稱民委會)執行之;學校(幼兒園)體系內,由本府教育局執行之;必要時,得會同本府其他機關(單位)執行之。 |
第四點 |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原住民:指符合原住民身分法或本市規定之原住民。 (二) 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所實施之傳統民族文化教育。 (三) 民族教育師資:指擔任民族教育課程之師資。 |
第五點 | 為落實推動民族教育,本府應備妥本市民族教育中長程發展計畫,並得編列預算或爭取中央補助執行之。 前項計畫由本府民委會會同本府教育局及民族教育事項之相關機關共同擬訂,並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
第六點 | 本府所屬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機構),對原住民學生應提供其學習民族教育課程之機會。 本府所屬學校(幼兒園)為實施民族教育,得邀請相關專長人士,並支給鐘點費。 擔任族語課程之教學人員,應通過族語認證考試並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可之族語教學研習合格證明。 幼兒園邀請具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
第七點 | 為提升民族教育師資教學專業能力與民族文化素養,本府於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應辦理相關培育課程。 |
第八點 | 本府應結合學校與社會資源,於暑假期間辦理原住民族語言、歷史及文化學習課程或活動。 |
第九點 | 本府應輔導並協助轄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相關課程及活動。 |
第 十 點 | 為推動原住民終身教育,本府得設立原住民族部落大學,除辦理原住民成人一般性課程外,並加強推廣民族教育課程及活動。 |
第十一點 | 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應設置原住民族圖書專區;本市各公共圖書館得視空間及區域要求設置之。 |
第十二點 | 本府得委託學術機關、學校或團體,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
第十三點 | 本府每年舉辦民族教育成果展,並對本市從事民族教育成效優良之幼兒園、學校、學術機構、團體及人員,予以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