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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表件請依當年度最新公告表單)

※依據114年10月28日府原社字第1141496731號函訂新制「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須知」辦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滿三周年,為落實平埔族群的教育權益保障,臺南市政府正式公告新版「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新制將原有的「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與「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兩項作業須知整併為一。

  • 受理對象:   (詳請下載須知查閱)

      本須知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以下在籍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 受理文件: 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提送受理單位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一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三)註記原住民族群別/熟註記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本人之帳戶影本。

(五)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需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申請表下載 : 請於每學期公告受理期間下載當期公告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文件使用,請務必使用新制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上一期申請表(單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