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14年10月28日府原社字第1141496731號函訂新制「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須知」辦理
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滿三周年,為落實平埔族群的教育權益保障,臺南市政府正式公告新版「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新制將原有的「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與「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兩項作業須知整併為一。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 受理文件: 請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提送受理單位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一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三)註記原住民族群別/熟註記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本人之帳戶影本。
(五)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需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申請表下載 : 請於每學期公告受理期間下載當期公告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文件使用,請務必使用新制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上一期申請表(單面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