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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應檢具文件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建字第11000200752號令修正發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建購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一)。
5. 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 申請修繕住宅補助者:
1. 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 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證明,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並經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 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 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 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及建物登記謄本,得由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透過戶役政、地政或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資訊系統取得,或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及資訊管理機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