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臺南市政府111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甄選簡章(第4次公告)

一、報名資格:

  • 甄選職稱: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
  • 資格條件(需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原住民身分。
    2. 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或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

二、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11年4月18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 

三、甄選名額:2人

  •   阿美族語1人。
  •   排灣族語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