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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6 條、第17條,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以院臺 經字第11200158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詳如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