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激勵本市客語薪傳師投入客語教學之行列,提高本市客語向下扎根及復振績效,特訂
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 具客家委員會審核通過,輔導本市對客語有興趣之市民,通過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合
格之客語薪傳師。
三、獎勵金(禮券)核發標準
(一)輔導通過初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三佰元(禮券)。通過17人以上者,核發之獎勵金額以
5,000元(禮券)為上限。
(二)輔導通過中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四佰元(禮券)。通過13人以上者,核發之獎勵金額以
5,000元(禮券)為上限。
(三)輔導通過中高級認證1人者: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禮券)。通過11人以上者,核發之獎勵金額
以5,000元(禮券)為上限。
學員若已通過較高級別,其後再通過較低級別、相同級別或相同腔調者,不予計入通過名額。
四、受理方式:
(一)檢附申請表(附件1)、學員合格清冊(附件2)、領據(附件3)、匯款資料表(附件4)及學員合格證書
影本,向本府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二)自108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起三十個日曆天內,
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親至「臺南市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 客家事務科」領取,領取截止日適逢
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三)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
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四)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禮券),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
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二)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三)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六、相關注意事項:
(一)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三)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網頁,
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