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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為保障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語課程之權益訊息。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8月24日原民教字第11200427551號函及112年8月29日原民教字第1120043173號函辦理。
二、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略以,國民小學階段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的課程實施,應依學生實際需求,選擇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或新住民語文其中一項進行學習,國民中學階段本土語文/新住民語文,學校應調查學生之選修意願,學生有學習意願,即於彈性學習課程開課,又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5條規定,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爰此,請貴局(府)督導轄屬各級學校務必依前開規定開設原住民族語課程供學生選習,以保障原住民學生之學習權及未來就業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