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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市衛疾字第1100162133A號公告本市釣魚(蝦)場之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條、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36條、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款、第67條第1項第2款、第7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辦理。

二、公告本市釣魚(蝦)場之防疫管理措施指引,並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臺南市政府COVID-19一級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終止;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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