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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刻辦理加強全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飼養活體(含所有靈長類)清查作業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15日農授林務字第1111701188號函辦理。
二、我國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涵蓋脊椎動物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節肢動物之昆蟲類、甲殼類,軟體動物之雙殼類、腹足類,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等或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述保育類野生動物,惟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於97年、98年、103年、106年及108年多次公告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敬請協助確認,如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辦理登記。
三、查目前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公告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超過2,800種(含國內與國際物種),請貴單位因業務需求,而飼養、持有前開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依野保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須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並提供適當飼養環境以維護動物福利,始能合法飼養、持有,倘有遺漏登記者,請即予補正及辦理登記,並請於所轄適當地點公告週知。
四、野保法最新修正之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請參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自然保育網(https://conservation.forest.gov.tw/0002021);檢附前揭公告名錄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絡電話表1份,有關申請登事宜或應否登記之樣態,請洽詢野生動物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