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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貯存方式
烹調後或過期的廢食用油平時可以寶特瓶或其他加蓋容器妥善貯存,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並置於陰涼處,避免廢食用油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二)交付對象
自104年1月1日起廢食用油應交由領有本局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如下圖)進行回收及再利用或本局清潔隊回收,量少者併入廚餘。回收廢食用油時,請填寫廢食用油回收紀錄表(請至回收記錄表下載)並同時請回收商(工作證上應有本局核發證號且蓋有鋼印)簽名,本表請自行留存3年以供查核。

工作證範例:

(一) 工作證

(二)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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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可收受廢食用油之清除機構

(三)違反上述規定交付廢食用油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四)廢食用油回收紀錄表下載  (相關檔案也可下載)

(五)看清認明 有牌才能收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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