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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在本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是否一定要有工作證?

   答:是,103年11月1日起,如無工作證不得在本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

2.問:取得工作證後在本市,如何申報營運紀錄?

   答:在本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應向產源端填寫收受紀錄,並將收受情形報清除機構彙整上網申報,其相關聯單應自行留存備查。

3.問:如未取得工作證仍在本市從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者,會如何處罰?

   答:本局仍以輔導回收業者儘速取得工作證為主,如於104年1月1日仍無法取得且從事回收工作證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問:可否選擇二家以上清除機構靠行(同業結盟)方式以取得工作證?

   答:否,如選擇二家以上清除機構將衍生數量及流向交叉比對之複雜性,且違規所屬清除機構將不易認定,故應明確交代所回收之廢食用油交給哪一個清除機構或再利用機構等最終去化管道。